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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

发布时间:2014-08-08

     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,经市政府研究,从2014年8月1日起,市区(含吴兴区、南浔区)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1310元调整为1470元,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10.7元调整为12元;德清、长兴、安吉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1200元调整为1350元,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9.7元调整为10.9元。这是从2004年10月起十年间我市第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,平均每次增幅12.1%。


    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,我市相应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。市区(含吴兴区、南浔区)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由原来的982元调整为1102元;三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由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012元。